2017年12月4日 星期一

[105-1] 四、 小英為中高齡者,其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已滿一年,從 102 年 1 月 1 日起之就業史如下:

四、 小英為中高齡者,其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已滿一年,從 102 年 1 月 1 日起之就業史如下:

102 年 1 月 1 日 因個人因素而辭職離開甲公司
102 年 3 月 1 日 至乙公司任職
102 年 3 月 31 日因乙公司關廠而被資遣,並於次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
103 年 10 月 1 日至丙公司任職
104 年 7 月 31 日因丙公司裁員而被資遣,並於次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
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公司依小英實際離職原因協助開立離職證明,小英是否可以依甲公司之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給付?(2 分)

否(小英因個人因素而辭職離開甲公司,非屬非自願離職)。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如乙公司未依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遣通報,應處罰鍰新臺幣多少元?(2 分)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就業服務法

第33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相關罰則】第1項~§68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三)小英經申請核發 6 個月之失業給付後,復於 103 年 10 月 1 日至丙公司上班,請問小英在 104 年 2 月可否依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2 分)

可。
小英為中高齡者,因此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為九個月。小英在 104 年 2 月滿足就業保險法第18條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之條件,並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因此可依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

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16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四)如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依法可取得多少個月之月投保薪資金額?(4分)

0.9個月。
小英為中高齡者,因此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為九個月。依題意,小英已領取六個月之失業給付,尚有三個月的失業給付未請領。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因此小英可取得0.9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0.5*0.6=0.9



就業保險法

第18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服務乙級105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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