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106-3] 二、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請依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申請人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有哪2種情事,仍得請領失業給付?(4分)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保險法

第13條(申請人拒絕就業推介之情形)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本國員工,除不得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外,並不得有哪3種情事?(6分)

1.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3.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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