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106-2] 8.公司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而對公家機關贈送高價禮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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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公司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而對公家機關贈送高價禮品,是否合法?
(A)屬人情世故不構成違法
(B)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C)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D)送禮均不構成違法送錢才違法。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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