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106-2] 5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公務員,對申訴人(勞工)身分資料未嚴守秘密,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者,應負之責任,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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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6.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公務員,對申訴人(勞工)身分資料未嚴守秘密,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者,應負之責任,下列何者不正確?
(A)刑事責任(B)行政責任(C)登報道歉責任(D)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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