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105-3] 1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雇主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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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勞工,雇主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其強制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45歲(B)50歲(C)55歲(D)60歲。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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